第三十条

有效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完好、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其配套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