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已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予以撤除:

(一)停车泊位已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库)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