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向其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每名下肢残疾人只能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肢残障且上肢功能正常,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年满十六周岁;

(三)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或者身体缺陷。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