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五条有效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不予登记或者禁止通行的告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