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具身智能机器人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注册、公告、认证、追溯、电子围栏等机制的研究,并针对不同智能化等级、应用场景分类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及服务,探索构建分级分类监管体系,确保行业安全有序发展。探索具身智能机器人沙盒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模式,营造鼓励创新、大胆试错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