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需要对具身智能机器人行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在新增或者调整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前,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评估。评估通过后,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规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