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发适应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销售、应用全过程的市场化风险共担机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