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依法设立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探索投补联动、投贷联动、高风险研发补偿机制等支持方式,完善具身智能机器人财政金融科创支持体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