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健全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统计分类体系,依法制定和完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统计目录,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为评估行业发展态势、制定政策措施等提供支撑。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