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承载空间,推动建设具身智能机器人特色产业园区,提升产业规模效益。鼓励具身智能机器人特色产业园区在人才引进、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融资对接、上市辅导、租金减免等方面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服务。优化工业用地布局,推动存量用地转型,拓展融合研发、设计、中试、检测、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复合型产业空间供给,为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