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承载空间,推动建设具身智能机器人特色产业园区,提升产业规模效益。鼓励具身智能机器人特色产业园区在人才引进、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融资对接、上市辅导、租金减免等方面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优化工业用地布局,推动存量用地转型,拓展融合研发、设计、中试、检测、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复合型产业空间供给,为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