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统筹本市具身智能机器人标准建设工作,依法编制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链标准图谱,建立和完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标准体系,引导技术迭代,保障信息安全和使用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自主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