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实际,在财政、金融、人才、科技、知识产权、土地供应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对经济社会综合影响以及对策研究,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政策。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