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推进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衔接。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供具身智能机器人知识产权保护风险预警、维权辅导等服务,鼓励和引导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布局,提高国际竞争力。

鼓励建立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专利池,探索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专利开源协同等机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