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全方位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