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技术创新第十一条有效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部门部署具身智能机器人基础研究任务,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领域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承担国家和省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任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