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在学术研究、技术合作、产业发展、国际标准制定、人才流动与培养、伦理与安全框架共识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