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委托代理、资产流转交易、农业社会化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等专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