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请经营管理人员,其职责、薪酬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建议,依照法定程序研究讨论后,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