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各类经营主体进行合作、联营等,并在合作、联营协议或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益边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