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培养计划,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返乡创业人员、高等学校及职业学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等人员的专项培训。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