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二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落实“村财村管村用乡监督”的财务管理机制,确保财务工作规范有序。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