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十八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永久性出让资源性资产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获得的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等一次性收入,不得计入经营收入,不得用于成员分配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