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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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永久性出让资源性资产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获得的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等一次性收入,不得计入经营收入,不得用于成员分配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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