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资源整合、盘活闲置资产等方式开展自主经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经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以强带弱、联合经营等方式,实现资源要素整合。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