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十六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动产确权登记,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