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十五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发挥统筹作用,在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通过规范清理、互换并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式,推进零散地块连片化、连片地块规模化经营,推行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土地经营模式。预留的集体机动地及依法开垦土地的发包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