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开展年度清查登记,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清查结果建立并完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财产管理台账,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实行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