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经营性举债、集体经济合同签订、项目招投标、大额资金支出等重大事项决策参照“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前应当经合法性审查,签订合同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备案登记台账,建立合同管理档案。

农村集体机动地等资源性财产发包、经营性财产租赁、工程项目建设等应当实行招投标或者公开竞价,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规范交易。农村集体机动地在发包前应当保障新增人口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