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对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连续十年以上,因年老体弱等原因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