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