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居务档案。居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居务档案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档案外,居民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或者居务监督委员会申请查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