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居民委员会主任因辞职、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辞职、罢免、职务终止正式生效前公布;因任期届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居民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居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审计单位作出解释说明。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