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受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结果应当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及时向居民公布。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