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居务事项通过居务公开栏公开,也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公开,接受居民监督。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