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社区应当建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居务监督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居民委员会工作;

(二)监督居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收集、受理和反映居民对居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等有关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有权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对居务事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询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