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研究,向法制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稿。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