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并邀请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