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审议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