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