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