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