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