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其相关材料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