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