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立法计划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家参加。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