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