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八条有效法规案不能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书面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提案人为主任会议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