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法规案不能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书面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提案人为主任会议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