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在固定场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非固定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