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临时查封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