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配置逃生避难器材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