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与灭火救援第二十条有效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专职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依法享受特殊工种的工资、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队员在工作时间参与消防训练、救援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克扣工资、福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